图们江新闻网-民生热线
关于市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

 

  • 留言日期:2020-10-15 对话部门:珲春市公安局  留言类型:投诉

     

    留言内容:

    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,只有珲春河两岸、地势开阔且树木较少的游园广场等地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但随时随地燃放烟花爆竹,不管是不是在人员密集场所周边,也很少真的有人向公安部门申请《焰火燃放许可证》就私自行动,公安部门应该有所作为,制止此类情况一再发生,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等处罚,严格遵守规定,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。


    珲春市公安局已回复:

    您好!来信收悉:您提出的未经申请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现答复如下: 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,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,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,按照《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-2009》要求,未达到标准不在公安机关审批许可范围内。 对于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,我们在下步工作中我们一是要加大街面巡逻防控力度,及时发现和制止私自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对不听劝阻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,予以处罚;二是加大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法律法规宣传活动,增强广大市民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意识,同时,也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。 感谢您对珲春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。2020年8月28日

    珲春市公安局
    2020/8/28 12:03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