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,被告人时某、王某某、金某某、赵某某因非法猎捕野猪获刑,受到法律制裁。
2019年12月16日,被告人金某某电话联系时某提议猎捕野猪,被告人时某当即同意,并与被告人王某某、赵某某合意一同猎捕野猪。当晚,四被告人驾驶面包车到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某林班内,使用头灯照明、猎狗围捕及扎枪刺捅的方式,猎捕野猪一头。四被告人拖拽野猪下山的过程中,被正在巡逻的珲春森林公安民警抓获。
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时某、王某某、金某某、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内,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时某、王某某、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,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;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时某、王某某、金某某分别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;赵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四个月。
“提醒广大群众要以此案为戒,切实增强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,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,切莫为获取个人私利或寻求刺激,使用禁用工具在禁猎区、禁猎期非法狩猎。同时,警告那些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人,停止伸向野生动物的黑手,否则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惩处。”林区法院法官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