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报讯(记者 相文婷)12月1日起,更新后的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》(总局令第81号令)中关于禁用“生鲜灯”的规定开始实施。连日来,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“生鲜灯”开展专项排查整治,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对农贸市场、大型商超和冷鲜肉专卖店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进行了专项检查,逐一向经营业户普及新规定,督促经营业户开展自查自纠,自觉更换普通照明灯。对不符合要求使用“生鲜灯”的经营业户及市场开办者,提出整改要求。同时,通过监管群发送信息,拍摄专项行动视频,并在微信公众号、抖音、视频号等广泛发布,提升经营主体和消费者知晓率。
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和宣传力度,全面禁止使用“生鲜灯”,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,全力守护“菜篮子”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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